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역사문화 이모저모

[번역] 구동조(瞿同祖) 《중국법률과중국사회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저자소개

by taeshik.kim 2020. 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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구동조(瞿同祖) 《중국법률과중국사회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번역 : 이태희 국립중앙박물관 중국사 


전공제가 번역하고 있는 《중국법률과중국사회》 저자입니다.


손톱만큼 번역하고 미리써둔 저자 소개입니다. 


구동조



구동조 瞿同祖 (Qu, Tongzu, 1910年 7月 12日~2008年 10月 3日) 역사학자. 후난湖南 창사長沙 출생. 1936년 옌징대학燕京大學을 졸업하고 같은 곳에서 석사학위를 취득하였다. 윈난대학 역사과 교수를 역임하였으며, 1945년 도미해 미국 컬럼비아대학과 하버드대학에서 연구원으로 재직하다 후에 캐나다로 건너가 브리티쉬컬럼비아대학에서 교수를 역임하였다. 1965년 중국으로 돌아가 후난성 문사연구관 관장, 정협후난성문사자료연구위원회 부주임, 중국사회과학원 근대사연구소 연구원 등을 거쳤다. 1985년에는 미국을 방문하여 하버드대학, 시카고대학, 워싱턴대학에서 유가사상과 중국법률의 발전관계에 대해 강연회를 열기도 하였다. 저서로는 본서 외에도 《중국봉건사회》, 《청대지방정부》, 《한대사회》》 등이 있다.


*** 아래는 김태식 보강이다. 


아래 자료 출처는 國學網이다. 


瞿同祖

瞿同祖(1910~2008),字天贶,后改天况,湖南长沙人。著名历史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研究员。其治学亦法学亦史学亦人类学亦政治学,纵横开阖,自成一家。尤以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最富盛名,独步学林,别开生面,庶几可与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东西辉映。


[생평]

 

瞿同祖1910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南长沙一个书香世家,因与其祖父同在庚戌年出生,故命名同祖。幼承庭训,奠国学之始基,少年时代先后就读北京育英中学、汇文中学。1930年以优异成绩被保送到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1934年获燕京大学文学士学位后,即入燕京大学研究院,在吴文藻与杨开道的指引下,从事中国社会史研究,1936年获硕士学位。其学位论文《中国封建社会》193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旋即成为中国社会史研究领域的重要参考书,并被译成日文在东京出版。瞿同祖在书中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古代中国社会,引起国内学界的瞩目。


抗日战争爆发后,瞿同祖不甘做亡国奴,只身南下,1938年在重庆任国民政府贸易委员会调查处处员。1939年到昆明云南大学执教,任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开设“中国经济史”、“中国社会史”及“中国法制史”三门课程。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在此期间,撰写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从法律和社会的角度研究中国历史。这一专著探赜发微,独辟蹊径,书中涉及家族、婚姻、巫术及宗教,既是一部法制史,也是一部社会史,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他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是中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在法律上占有极为突出的地位。该书194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中文版,1961年以《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书名在巴黎和海牙出版英文版,得到国际学术界的广泛好评,成为研究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的必读参考书,被认为是关于中国法律研究最好的西文著作。该书中、英文版均多次再版,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经典之作。


1945年春,瞿同祖应德裔美籍社会史学家魏特夫之邀赴美国,入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任研究员,从事汉史研究。在此期间,他完成《汉代社会结构》初稿,对汉代的家族、婚姻、妇女地位、社会阶级、豪族等专题进行研究,该书后由华盛顿大学出版社出版。


1955年,费正清教授在哈佛大学成立东亚研究中心,他被聘为研究员,继续中国史研究,中心成员杨联升教授和哈佛法学院梅伦(Arthur von Mehren)教授共同开设“中国法律”一课。在此期间,他完成《清代地方政府》一书,并于1962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在该书中,瞿同祖采用政治社会学的方法,既描述、分析和诠释中国清代州、县级地方政府的结构与运作,也探索了绅士在地方行政上的作用,这一研究大大推进了对传统中国政府和行政的研究,成为其学术历程中又一重要创新之作。该书英文本多次再版,其观点为不少专家所引用、接受,在西方汉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1962年,他应朋友威廉·荷兰之邀,前往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担任亚洲系副教授,讲授中国通史和古代汉语。


瞿同祖虽身在海外,却心系故国。1965年,他辞去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职,经欧洲回国。历任湖南省文史研究馆馆员、湖南省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1972年,英文著作《汉代社会》由华盛顿大学出版社出版。1976年与夫人赵曾玖应约合译的《艾登回忆录》,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后编译的《史迪威资料》一书,1978年由中华书局出版。1985年起享受终身在职的专家待遇;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1980年8月作为中国历史学家代表团团员出席在罗马尼亚举行的第15届国际历史科学会议。同年9月出席在瑞士举行的第27届欧洲汉学会议,做《清代法律的延续性和演变》报告。1983年在香港大学演讲《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1985年应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邀请,以高级学者名义访问美国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华盛顿大学,多次报告阐述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并揭示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律发展的关系,指出法律儒家化实为中国法律发展史最重要之大事,为国际学术界所广泛关注。


2008年10月3日,逝世于北京协和医院,享年98岁。



[주요저작]


《中国封建社会 중국봉건사회》(商务印书馆,1937年;田岛泰平,小竹武夫合译日文版,日本东京生活社,1942年;《民国丛书》第四编,72,上海书店影印本,1992年;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11月)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중국법률과중국사회》(吴文藻主编《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商务印书馆,1947年;修订本,中华书局,1981年版,1996年重印;《民国丛书》第一编,29,上海书店根据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影印,1989年;中华书局,2003年9月)


《清代地方政府 청대지방정부》(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范忠信等译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


《汉代社会结构 한대사회결구》(Han Social Structure,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72年;邱立波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


《艾登回忆录》(与赵曾玖合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


《史迪威资料》(编译,中华书局,1978年)


《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대표논문]


周代封建社会(燕京大学文学士毕业论文,《社会学界》1934年第8卷)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载《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文学院第四种,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又载《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附录,中华书局,1981年)

清代绅士(华盛顿大学远东系及远东研究所学术报告讲稿,1948年)

《中国阶级结构与其意识形态》(Chinese Class Structure and Its ldeology,载费正清主编《中国思想与制度》,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7年)

清代法律的延续性和演变(Qing Law: an Analysis of Continuity and Change,《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1980年第1卷,第3期)

《清律的继承和变化》(《历史研究》,1980年第4期;中文收入《中国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1984年)

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香港大学冯平山图书馆五十周年纪念学术讲座讲稿,1983年;发表于《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清代司法(英文,香港大学中文系和历史系讲学演讲稿,1983年)

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之发展(Confucianism and th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aw,华盛顿大学学术报告英文讲稿,1984年)

中国的服制(The Mourning System in China,哈佛大学学术报告英文讲稿,1984年)


[관련연구]


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瞿同祖先生访谈录/王健(《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京师隐士瞿同祖/畴父(《法学》1999年第1期)

瞿同祖先生与中国地方政府传统研究——《清代地方政府》及其杰出成就/范忠信(2003年10月25日)

大视野中的小官——读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陈杰人(《法律与生活》2004年18期)

中国古代法的真精神到底是什么?——以瞿同祖—梁治平理论为例反思晚清以来中国知识界的知识引进运动/金高品 魏敦友(《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年第3期)

学有渊源 士林耆硕──记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社会史、法律史专家瞿同祖/邸永君(《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7年1月25日)

“法律”与“社会”的共谋——对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解读/王翼(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

瞿同祖的法律史社会学方法述评/宁红玲(湘潭大学,2007年)

封建父权维系千年的原因之探微——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断想/丘云卿(载《品读与闲思》,伊卫风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为学贵在勤奋与一丝不苟——瞿同祖先生访谈录/瞿同祖 赵利栋(《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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